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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房时盯着房产证名字,却可能忽略了一个隐形枷锁。居住权一旦设立,所有权人未必能真正“住”进自己的房子。
住宅用地使用权一般为七十年,这是土地层面的权利期限。但《民法典》引入的居住权,是依附于房屋本身的人役权。它不随房屋买卖自动转移,也不因新房主拿到不动产证而消失。只要登记在册,居住权人就能合法占有、使用房屋,原房主或新买家都无权强行驱离。这种权利甚至可以是终生的,直到居住权人死亡才消灭。

居住权一旦登记,便独立于产权之外
居住权的设立经常基于亲属、保姆等特定人身关系,一般无偿。它不能像房产那样自由买卖、赠与或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,原则上也不能出租,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。这意味着,房子虽然在你名下,但你可能既不能住,也不能租,更卖不出高价,因为买家会忌惮这个长期存在的“住客”。
并非住得久就有居住权。它必须由房主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,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才生效。口头承诺或长期事实居住,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。房主拥有是否设立的决定权,但一旦登记,就必须尊重这一物权效力。
在交易二手房时,查册不仅要看抵押查封,更要看清是否有居住权登记,否则可能钱房两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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